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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在全省率先出台保护企业家权益实施意见

2018-02-01 09:38:25   来源:鼓楼新闻网    【字号

  近日,福州市鼓楼区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实施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企业家提供法律服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优质环境,现就鼓楼区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企业家权益的重大意义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是市场经济中的“关键少数”和特殊人才。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不断涌现,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鼓楼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区域竞争力作出了重要贡献。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地发挥企业家作用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实施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强化能动政法理念,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把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为服务发展的重点工作,主动适应企业家司法需求,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更多企业家投身创业创新,推动鼓楼经济发展开创新境界、打开新局面、迈上新台阶,为全力推进新时代首善之区、幸福之城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着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的优质环境

  (一)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1.依法保障企业家参与区域经济建设。依法深入打击危害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业等产业发展的各类犯罪。统筹运用检察建议、法治咨询等措施,加大对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司法保护力度。跟进服务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大趋势,依法妥善办理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中出现的案件和信访问题。聚焦老旧小区改造、水系综合治理、历史文化名街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对市场准入、行政监管等问题的监督,防止挫伤企业家参与城市建设的热情。严厉打击发生在建设过程中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依法办结因征迁补偿、房屋安置等问题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保障企业家参与城市建设的财产安全和投资回报。(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2.快速受理企业家报警求助。对于企业家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快速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快速立案、有案必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快侦快结,坚决防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和不作为、慢作为。(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

  3.准确把握涉及企业家案件的法律界限和办理方式。注意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特别要严格区分改革创新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经济纠纷与侵占企业资产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企业家非法集资的界限,区分企业家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家个人犯罪与企业违法犯罪的界限、企业家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企业家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与故意实施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掌握立案追诉标准。改进办案方式,对企业家慎重适用拘留逮捕措施,对企业家财产慎重查封扣押冻结,对涉及企业家案件慎重发布新闻信息。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要加快办案进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家经营管理的影响。(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4.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始终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杀人、抢劫、绑架、盗窃等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干扰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案件,从快判处破坏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软环境的刑事案件,为辖区企业家创造安全、和谐的投资软环境。(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检察院)

  (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5.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以执法办案为抓手,加大对危害市场秩序和企业家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全面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行业规范发展。对制假售假、强买强卖、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为企业家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鼓楼公安分局等单位)

  6.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积极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互联网P2P、融资租赁等涉众型经济领域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惩治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依法审理好民商事案件。依法审理好民事案件,妥善处理市场主体间的合同、侵权纠纷,通过准确适用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金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依法充分体现对失信及重大过错侵权行为的惩处,平等保护、公平对待市场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有序竞争。依法审理好商事案件,推动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发展的案件,及时立案、优先审理、快速执行,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营造良好的商业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责任单位:区法院)

  (三)营造高效规范的政务环境

  8.提升智能便利政务服务。全面实行“窗口无否决权”服务机制,持续简化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依托“互联网+”推行“银行代收代办工商注册登记业务”“登记发照自助服务”等智能化便利化政务服务模式,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家少跑路,并且针对重点企业(项目)提供当天直通直达核准、容缺预审、网络或电话预约、延时服务等方式,让企业家办事过程“更舒心、更省心、更放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9.依法加强行政行为监督。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建立依法行政与检察监督工作互动机制,推动形成有利于企业家创业发展的行政执法环境。加强对行政裁判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减少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对企业家的不利影响。依法审理企业家不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和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等不作为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规范市场管理,保障企业平等参加市场竞争。对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行为,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在审理中发现的涉及招商引资等重点工作的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进管理机制的完善;对审理中发现的企业普通性、典型性问题,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单位、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切实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

  (四)营造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

  10.大力开展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加大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力度,深入排查涉黑恶犯罪线索,依法严打干扰破坏生产经营的黑恶势力,让企业家安心生产,放心经营。坚决惩治影响企业家安全感的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九类涉恶犯罪,集中整治多发易发的“黄赌毒”“盗抢骗”等犯罪。(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11.加强企业治安防范指导服务。根据企业特点,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指导企业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消防安全培训、网络安全防护等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堵塞漏洞,防范犯罪侵害。指导企业建设技防系统,将具备联网条件的企业视频监控资源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平台,开展视频巡查防控工作。(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

  三、依法加大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一)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

  12.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财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企业家利益的“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案件,要快侦快破,及时追赃挽损。对强迫交易、聚众斗殴等扰乱企业家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和涉恶犯罪,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对影响企业投融资安全的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经济犯罪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化解企业金融风险。认真履行批捕、起诉、审判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家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以及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13.强化对涉及企业家财产权的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和驻派出所检察室的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涉及企业家的案件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结、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统筹运用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加强对涉及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突出加强对涉及企业家财产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纠正企业家反映强烈的有财产不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终结执行程序、错误被追加为执行人以及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问题。(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14.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执行强制措施。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对涉案企业家财产和银行账户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得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及时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依法尽快返还。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让有关当事人继续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依法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涉企业家权益民商事纠纷,注重企业家财产权益保护,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对能够提供相应担保的被申请保全企业,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对因资金暂时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灵活采取相应措施,维护企业正常运转。(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二)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15.拓展检察环节保护企业家知识产权举措。加快建成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中心,着力为企业家创新权益和科技成果运用提供专业化司法保护。结合司法办案,协助企业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控、预防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制度,适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16.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犯企业家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违法犯罪,依法惩治涉及科技创新项目资金管理、成果验收推广、高端人才引进等环节的职务犯罪。(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发挥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优势。妥善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法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刑事处罚和民事制裁,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品牌和文化创意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引导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依法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大程度地保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区法院)

  (三)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18.严惩侵犯企业家自主经营权的犯罪。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方式向企业家收取“保护费”,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犯罪。依法审理侵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投资决策权和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切实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

  19.加强对侵犯企业家自主经营权的行政行为监督。针对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不正当竞争等环节,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干预企业家自主经营活动的监督。运用公益诉讼、督促行政履职、检察建议等措施,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四)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

  20.依法惩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对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严重威胁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力量依法快速侦破,有效打击震慑违法犯罪。突出惩治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企业家的犯罪,依法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问题。始终把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杀人、抢劫、绑架、盗窃等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利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加大打击整治侵犯企业家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惩处网上虚假信息诈骗等关联犯罪,切实保护企业家人身隐私安全和财产安全。(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21.对企业家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配合案件侦办的企业家,慎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遇有企业重大决策或者经营事项,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为企业家履行企业经营管理职责提供便利。(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

  22.加强对侵犯企业家人身权的侦查违法行为监督。加强对限制企业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对因涉嫌犯罪被逮捕的企业家,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四、为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务实的创新服务

  (一)开展法治宣传服务

  23.开展企业家法治教育。深入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以举办法治讲座、专题法律讲座、发放宣传材料、提供法律咨询等形式,为企业家及企业员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掌握企业家的法律需求。适时汇编涉及企业家的案例手册,公布并解读新型案例,运用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推送企业家关心关注的法治资讯。选取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案例,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专题或系列报道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组建“鼓楼区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律师团”,选聘3-5名有实力、有影响、有一定专业造诣的精英律师,为我区企业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24.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积极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企业家代表到法院参观、座谈、观摩庭审,拓宽企业家了解司法信息的渠道。(责任单位:区法院)

  25.加强“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各涉企执法部门“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情况列入考评内容,推动各涉企执法部门将企业普法工作纳入其本系统工作总体布局,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进一步促进各涉企执法部门自觉将普法贯穿于执法前、执法中和服务企业过程中,认真开展涉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二)加强矛盾纠纷多元调处

  26.强化涉稳因素排查化解。加强对涉企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针对涉暴人员、有极端倾向人员、吸毒人员等不同类型的高风险人员,完善和落实防控举措,维护良好的经营秩序。深入企业开展不安定因素排查,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涉及企业发展的信访问题,主动深入企业、深入群众,认真研究解决,避免因信访问题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分析研判,及时向相关企业家通报社会治安和网络安全等风险预警信息,提出防范建议。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安保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及时通报涉稳重点,积极发挥企业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作用。(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等单位)

  27.推进区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中心建设。依托区矛盾纠纷多元调处中心和区法院多元化解综合协作中心,建立健全诉求、调解、仲裁、判决和执行有机街接、相互协调、高效便捷的企业家保护机制,对企业家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认为具备调解可能和条件的,要鼓励、引导当事人先行协商,通过特邀调解员、相关专家等的协调和帮助,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对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要运用专业力量和专业知识,引导企业正确表达诉求和行使诉权,及时有效保护企业家权益,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不断满足企业家的多元司法需求,依法支持、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等单位)

  五、构筑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的长效机制

  28.搭建企业家沟通服务平台。对接区服务企业中心搭建的服务企业网络平台,实现与企业家的线上线下互联互通,及时收集企业家意见,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相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等单位)

  29.密切警企联系广纳民意。积极搭建警企交流平台,定期走访企业家,认真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进一步畅通企业和企业家反映情况和投诉的渠道,强化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载体应用,及时解答、回复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及时受理企业举报、投诉和咨询。(责任单位:鼓楼公安分局)

  30.建立健全诉讼服务平台。完善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设立服务企业家绿色通道,充分发挥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指导、法律咨询、案件查询等职能。加强区法院与区工商联交流联系,建立诉调对接平台,实现调解、仲裁、诉讼的有机衔接,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定期走访重点企业,对企业家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研究,提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对策,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全面提升司法服务工作效率和质量。(责任单位:区法院)

  31.定期开展企业家接待日机制。完善企业家诉求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将每月5日确定为企业家接待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个工作日),由区委政法委牵头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检察法律服务中心开展联合接访活动。加强网上平台建设,开通企业家控告申诉QQ邮箱,运用“掌上鼓检”平台,为企业家控告申诉、法律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提供网上便捷高效服务。(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

  32.建立服务企业家协商交流机制。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健全政法部门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制度、工商联日常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召开政法部门服务企业联席会议,部署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工作任务,交流企业家权益保护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协调解决推进各项服务和保障措施的困难和问题,研究保护企业家权益的意见建议。主动加强与区工商联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同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通报影响企业发展的法律问题及新颁布的民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广泛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及时了解企业家需求和发展困难,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通过开展调研、走访等工作,分析研判经济形势和我区企业涉诉趋势,针对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共同研究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帮助企业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就排查出的涉企群体案件、可能越级上访的案件及可能引发民转刑的案件应及时向法院及有关部门通报。(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鼓楼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工商联等单位)

  33.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督促企业家积极主动履行信息公示责任和义务,及时、全面、准确公示即时信息和年报信息;强化企业信息归集和运用,巩固提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企信用信息归集面;强化经营异常状态管理,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各类“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将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企业应归尽归,对失信主体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良好局面。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根据所在企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失信等方面的信用公示信息,考核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情况,为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评选表彰、推荐使用等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强化对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引导,指导诚信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创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工作,以榜样力量引导企业家诚信履约、公平交易,共同营造守法经营的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法院等单位)

    该《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