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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2017-10-25 11:29:47   来源:鼓楼新闻网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鼓楼区企业加快品牌建设,提升鼓楼区企业品牌形象,根据《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鼓楼区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二项政策的通知》(鼓委〔2017〕41号)中《鼓楼区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六条措施》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鼓楼区登记注册的企业可依照本细则申请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奖励的项目包括:

  (一)对新进入“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企业的奖励;

  (二)对中国品牌价值评价信息榜新上榜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的奖励;

  (三)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州市政府质量奖”企业的奖励;

  (四)对新认定为“驰名商标”企业的奖励;

  (五)对新认定为“福建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

  (六)对新认定为“福州市产品质量奖”、“福州市知名商标”企业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说明:

  (一)同一产品同年度同时获省、市级品牌产品类多项奖励的,按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二)同一件商标同年度同时获省、市级商标类多项奖励的,按商标类最高标准,不重复奖励;

  (三)同一产品和商标已获省、市级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福州市鼓楼区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奖励申报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由发布(认定)机构公布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承诺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第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鼓楼区财政局共同审核。

  第七条  每年分2次集中申报,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6月30日,第二批为12月31日。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九条  本细则中的项目如涉及由省、市以上财政给予奖励的,按照省、市以上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福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鼓楼区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六条措施的申办指南.xls

鼓政办〔2017〕38号关于扶持企业创建品牌的六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