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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四条措施实施细则

2017-10-26 09:12:31   来源:鼓楼新闻网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发挥鼓楼区文化底蕴深厚的优势,提升文化产业对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力,巩固提升传统文化产业,大力发展新兴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鼓楼区的支柱产业。根据省、市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和有关意见,结合鼓楼区发展实际,特制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四条措施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企业,为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本辖区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适用企业应具备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在鼓楼区,实行统一核算,在鼓楼区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影视动漫、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广告传媒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

  2、企业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经营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中从事创意工作的相关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企业中相关产品的收入总和不低于企业总收入的70%;

  4、符合鼓楼区产业发展政策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一)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

  1、对于注册我区的新引进的影视动漫、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广告传媒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区级税收留成达到100万的,第一年按其当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的70%予以奖励;第2-3年按其当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的50%予以奖励。

  (二)加强财政税收政策扶持

  2、对于辖区内的文化创意企业,自本措施生效之日起,区级税收留成达到100万,且当年实现税收区级留成比增的,按其增量的60%予以奖励。

  (三)鼓励文化企业做优做强

  3、辖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凡新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荣誉的,一次性予以奖励100万元。

  4、辖区内文化创意企业,凡被国家新评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为更好的落实“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四条措施”,由区文产办牵头,联合区财政局、区地税局对满足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进行资格认定的审定工作。奖励兑现由区文产办、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兑付。各街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辖区内文创企业政策奖励的跟踪落实工作。

  第六条  文创企业履约保障

  1、受奖励企业须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若在10年内迁离本区的,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街镇、园区责令企业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所属街镇、园区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获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经审定确认后,报请区政府取消其被认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3、若文创企业同时满足第四条第1点和第2点的,根据从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享受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实现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福州市鼓楼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鼓楼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四条措施申办指南.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