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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四条措施的实施细则

2017-10-26 09:21:25   来源:鼓楼新闻网    【字号

  为培育壮大鼓楼区金融服务业,根据《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二项政策的通知》(鼓委〔2017〕41号)中《鼓楼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四条措施》(以下简称《四条措施》)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税收在本区缴交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金融机构”是指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规章规定,获得行政许可成立的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在本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国内外(含港澳台)法人金融机构总部在本区设立的并以本区为中心,管理周边地区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融资租赁企业”是指符合在本区内依法注册成立、或为本区域外迁入本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等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

  (五)“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登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是指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企业。

  (六)“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成为协会会员,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为私募基金提供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机构。

  (七)“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规章规定取得任职资格,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担任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上述职级相当的党群组织管理人员。

  (八)“融资租赁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职务人员。

  (九)“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基金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是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外,持有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担任投资经理、项目经理、风控经理等部门副职以上的企业在职人员。

  二、申请流程

  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区投促局递交申请材料,由区投促局初审,会同区财政局或区教育局对企业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等进行复审,联合出具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批按程序兑付。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按照《四条措施》第一条规定享受“新增和存量金融机构奖励”的,申请奖励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及股权结构,注册及实收资本、业务发展及构成、经营效益、拟申请奖励项目和申请奖励金额等);

  2.鼓楼区金融服务业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6.申请租金补助需提供: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发票复印件;租用办公用房自用证明以及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对外出售、出租或转租的承诺书;

  7.申请存量金融机构奖励需提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二)企业按照《四条措施》第二条规定享受“新增融资租赁企业奖励”的,申请奖励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及股权结构,注册及实收资本、业务发展及构成、经营效益、拟申请奖励项目和申请奖励金额等);

  2.鼓楼区金融服务业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最近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5.最近年度租赁业务清单及相应租赁合同复印件;

  6.最近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资本金到位情况、合同总额、笔数、业务明细清单以及为本区企业融资租赁的合同总额、笔数、业务明细清单;

  7.申请租金补助需提供: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享受补助期间自用不转租承诺函;

  8.申请业务奖励需提供: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三)企业按照《四条措施》第三条规定享受“新增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奖励”的,申请奖励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东及股权结构,注册及实收资本、业务发展及构成、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基金规模、经营效益、拟申请奖励项目和申请奖励金额等);

  2.鼓楼区金融服务业企业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4.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证明材料;

  5.最近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

  6.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部分:资本金实际到位情况、投资明细清单;

  7.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落户奖励:提供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资金到位证明;每季度银行开具的资金托管证明;

  (2)申请用房补贴、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奖励:提供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备案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享受补助期间自用不转租承诺函;

  (3)申请项目退出奖励:提供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最近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发展情况报告;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投资期满清算资金入账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投资收益(损失)专项审计报告(投资协议、银行资金往来凭证等);

  (4)申请风险补助、招商引资奖励:提供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公司章程、最近年度纳税证明(入库期)复印件;股权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或增资协议等);股权投资款划转证明;

  (5)证券机构申请项目退出、限售股减持奖励:本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区证券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现项目退出,或个人股东在本区证券机构实现限售股减持后可申请。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外包服务协议或外包服务意向书;证券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证券机构扣缴税款取得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证券机构打印的限售股票交易交割单。

  (四)企业按照《四条措施》第四条规定享受“金融服务业企业人才政策”的,申请奖励应提交:

  1.鼓楼区金融服务业企业人才子女就学申请表(附件2);

  2.符合相应条件的高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简历、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高管、专业技术人才范围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纪要等)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

  4.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认定书或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5.高管、专业技术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入库证明材料(个税奖励仅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部分奖励,不包括股权转让、偶然所得等其他个人所得税);

  6.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在注明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

  四、其他事项

  1.原则上每年分2次集中申请,申请截止日期第一批为6月1日-30日,第二批为12月1日-31日。

  2.企业从实际产生经营贡献年度的次年起可申请,单家企业奖励总和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总额。

  3.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企业注册地应与税收缴交地一致,若不一致的,以实际税收缴交地为主。

  5.本实施细则由区投促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鼓楼区关于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四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doc

      鼓楼区加快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四条措施申办指南.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