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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区级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

2017-10-25 11:23:28   来源:鼓楼新闻网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鼓楼区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区域经济的规模效应,提升我区综合竞争力,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税〔2017〕6号)、《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的通知》(榕委发〔2017〕5号)、《关于推动鼓楼区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二项政策的通知》(鼓委〔2017〕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楼区总部经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在鼓楼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鼓楼区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鼓楼区产业发展政策;

  3、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我区外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4、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条  在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属于以下三类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1、世界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3、台湾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

  第五条  未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符合第三条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1级以上且连续两年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3、金融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4、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500万元以上;

  5、科技、软件信息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800万元(含)以上;

  6、健康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7、商务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0万元(含)以上;

  8、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350万元(含)以上;

  9、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

  10、家政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

  11、养老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50万元(含)以上;

  12、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含)以上。

  第六条  未符合第三条第3点,但符合第四条1-3点条件之一的,且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

  第七条  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在鼓楼区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股权占比超50%)子公司,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应的职能型总部: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且按程序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2)实收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或350万美元);

  (3)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区营业额达到2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15亿元以上;

  (4)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区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认定为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800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200万元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5人。

  第八条  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上年度在我区纳税额15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增速超过30%(含)以上的企业,可认定为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九条  经特别批准的总部企业

  未能达到以上认定条件,但具有行业领军优势地位或属新兴产业龙头的企业,经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综合型和职能型企业总部扶持政策

  2015年(含)以后在我区新注册登记且注册登记后5年内,经本细则规定认定的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视为新引进总部企业(本区内现有企业进行分立、重组、更名的,不能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2015年以前在我区注册登记,且经本细则规定认定的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企业的视为现有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

  (1)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起五年内,前2年,按企业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后3年按企业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年后可继续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缴纳入库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新增10%(含)至30%部分,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新增30%(含)至6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新增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提升能级奖励

  (1)自2017年起,区级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福州市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销售、运营、研发中心职能型总部升级为综合型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3)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2、费用补助

  (1)用电费用补贴。总部企业本部根据当年度实际用电总量,按照0.1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电费用补贴。

  (2)办公场所租金补贴。总部企业本部租用鼓楼区商务楼宇办公用房,办公场所租金每年按租赁合同金额的15%予以补贴,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

  (3)物业管理费补贴。总部企业本部租用鼓楼商务楼宇办公用房,其物业由第三方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每年按物业管理费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4)互联网费用补贴。总部企业本部每年租用云数据服务费用的2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对总部企业本部每年实际支出宽带费用的2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

  总部企业享受上述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

  3、人才支持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年纳税额4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其子女入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优质学校入学。

  第十一条 市外企业在我区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鼓楼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缴纳入库税收的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为5年。

  第十二条  成长型总部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成长型总部企业可享受“费用补助”中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成立区级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投促局、区经信局、区统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建设局、区司法局、区科技局、区旅游局、区人社局、区文体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我区总部企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审查和认定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奖励兑现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委、区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兑付。各街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落实辖区内的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的跟踪落实工作。

  第十四条  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1、经认定的企业注册登记在10年内迁离我区的,应如数退还所享受的奖励和补助。根据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所属街镇、园区、部门有义务协助企业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奖励和补助的,由所属街镇、园区、部门责令其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同时,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2、经认定的企业不再具备相应条件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认后,报请区政府取消其被认定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3、已获批福州市总部企业在享受市级总部优惠政策同时,享受区级总部扶持政策第十条第2点“费用补助”的扶持政策,同时根据从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区级留成部分。

  第五章 复核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两年复核一次,由所属街镇、园区进行审核后,报区总部办复核,区总部办提出复核意见,报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复核,连续两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或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鼓楼区总部政策申办指南.xls

  附件2:鼓楼区总部政策相关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