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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黑涉恶……福建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2018-10-19 09:24:33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官网    【字号

  福建各地纪委监委官网近日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涉黑涉恶、“不作为、乱作为”、民生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等。

  永泰:通报3起涉黑涉恶腐败、充当“保护伞”和履职不力典型案例

  永泰县城峰镇汤洋村村委会原主任张香添涉恶问题。

  ●人物:永泰县城峰镇汤洋村村委会原主任张香添

  ●问题:2017年10月5日晚,张香添到永泰县某KTV唱歌时,因开瓶费问题与KTV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张香添为泄愤,纠集林某某等人打砸该KTV购物超市后,与内保人员秦某、魏某某及其纠集的人员,在KTV外的马路上持械斗殴。

  ●处理:2018年8月2日,张香添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永泰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张承光充当“保护伞”的问题。

  ●人物:永泰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副大队长张承光

  ●问题:张承光任职永泰县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对黄某团伙(另案处理)经营的新鑫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非法营运活动严重破坏永泰县的交通运输秩序不查处,给当地社会造成极其不良的影响。

  ●处理:2018年8月28日,张承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政务处分。

  永泰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林友光、永泰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郑仲人二人履职不力的问题。

  ●人物:永泰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林友光、永泰县交通综合执法大队二中队队长郑仲人

  ●问题:林友光、郑仲人二人未正确履职,对群众反映强烈且长期存在的永泰县新鑫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非法营运活动未有效查处及整治。

  ●处理:2018年8月28日,林友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郑仲人受到记大过处分。

  厦门:通报1起涉恶腐败典型案例

  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委会原主任连华唐涉恶腐败问题。

  ●人物:集美区后溪镇岩内村委会原主任连华唐

  ●问题:2014年以来,连华唐以宗族、亲友关系为纽带,纠集形成犯罪团伙,肆意滋扰本村辖区内的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9月,连华唐伙同他人以堵路、暴力威胁等形式干扰正常施工,强揽工程;2016年4月,再次利用职便,向开挖隧道工程的施工方敲诈索要渣土管理费、修路费,并以帮助村民争取经济利益为由,向施工方索取隧道渣土,粉碎后出售获利。

  ●处理:2018年8月23日,集美区监察委员会对连华唐立案调查,同日,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连华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尤溪:通报6起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

  ●人物: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材办主任吴大卿

  ●问题: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新材办主任吴大卿,多年未对尤溪县18家机制砖企业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在县政府发布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黏土砖通告后,仍未督促其整改,以致这些机制砖企业长期处于非法生产状态;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未依照县政府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取缔关闭新阳镇12家土窑砖瓦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理:2018年6月21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党委给予吴大卿党内警告处分。

  ●人物: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傅树德

  ●问题: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傅树德,于2016年8、9月份在得知尤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渗滤液存在超标排放,但因渗滤液处理站采取间歇性排水从而未取到送检水样送检的情况后,未及时组织安排调查核实,导致对超标排放问题立案查处滞后,直至2017年5月3日(中央第五环境督察组检查前一天)才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2018年6月13日,县监委给予傅树德政务记过处分。

  ●人物:县环境监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谢晓桢

  ●问题:县环境监察大队第一中队中队长谢晓桢,于2016年9月得知尤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渗滤液存在超标情况并2次到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检查,但因渗滤液处理站采取间歇性排水从而未取到送检水样情况后,未进一步采取调查核实措施,导致对超标排放问题立案查处滞后,直至2017年5月3日(中央第五环境督察组检查前一天)才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2018年6月13日,县监委给予谢晓桢政务记过处分。

  ●人物:县环境监测站站长谢东兵

  ●问题:县环境监测站站长谢东兵,未安排对尤溪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进行定期监测,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等问题。

  ●处理:2018年6月13日,县监委给予谢东兵政务警告处分。

  ●人物:县建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华海生

  ●问题:县建宇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华海生未能正确理解和落实上级工作要求,监管不到位,致使承包经营单位未按时完成尤溪县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特别是在省住建厅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华海生未能有效进行督促整改还给予延长整改时限,导致渗滤液处理站排放的渗滤液化学需氧量(COD)浓度超标。

  ●处理:2018年6月13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党委给予华海生党内警告处分。

  ●人物: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纪贤欢

  ●问题:县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纪贤欢,于2018年3月在查处货车驾驶员王某车辆超限违法问题时,默许他人代替王某到交警部门接受驾驶证扣分处罚,且编造行政执法文书,导致王某未受到行政处罚。

  ●处理:2018年8月28日,县交通运输局党委给予纪贤欢党内警告处分。

  大田:通报1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

  

  大田县桃源镇司法所副所长、桃新村驻村工作队长肖衍呈等人在扶贫工作中失职问题

  ●人物:大田县桃源镇司法所副所长、桃新村驻村工作队长肖衍呈等人

  ●问题:经查,肖衍呈在担任桃源镇桃新村驻村队长期间,对扶贫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治站位不高,对桃新村贫困户资格审核上报监管缺位,在知晓林加英一户不符合贫困户评定标准的情况下,未及时制止和纠正,多次审核同意将该户上报为贫困户,致使林加英一户违规领取扶贫款项计11.3万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对此,肖衍呈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2018年6月,大田县桃源镇纪委给予肖衍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大田县纪委对该镇驻村领导、镇人武部部长刘威在该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工作流于形式的问题,给予其批评教育的问责处理,并全额追缴被违规领取的扶贫款项。

  宁德:通报3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案例

  屏南县屏城乡厦地村原党支部书记郑家基、原村委会主任郑家亮拖欠村民垦复毛竹林工资款项问题。

  ●人物:屏南县屏城乡厦地村原党支部书记郑家基、原村委会主任郑家亮

  ●问题:经查,1997年8月至2000年9月间,厦地村村委会雇用村民发展毛竹林垦复,拖欠村民工资22133元。2000年9月,郑家亮离任后未将毛竹林垦复账目等相关材料移交下任村委,郑家基连任后也未着手衔接有关事宜,造成村委拖欠村民垦复毛竹林工资长达十几年之久,村民连年不断反映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直至2017年7月,拖欠村民工资事宜才得到妥善解决。

  ●处理:2018年5月,郑家基、郑家亮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蕉城区经信局办公室主任、九都镇华镜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蔡小宁履行驻村蹲点工作职责不力问题。

  ●人物:蕉城区经信局办公室主任、九都镇华镜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蔡小宁

  ●问题:经查,2016年11月,蔡小宁受区委组织部选派,到九都镇华镜村驻村蹲点,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驻村期间,蔡小宁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每月仅入村3-4次,远低于有关文件规定的每月驻村蹲点不少于22天的要求;为应付组织人事部门考核,蔡小宁在未参加村党支部有关会议的情况下,采取抄录会议记录的方式,虚增入村参会13场次;同时,蔡小宁在未按规定驻村蹲点的情况下,违规领取驻村生活安置费1500元、驻村生活补助费每月500元。

  ●处理:2018年2月,蔡小宁受到诫勉谈话处理,违规领取的钱款被如数追回。

  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村党支部书记范圣林、村委会主任范少明等人精准扶贫履职不力导致扶贫资金被违规领取问题。

  ●人物:寿宁县鳌阳镇茗溪村党支部书记范圣林、村委会主任范少明等人

  ●问题:经查,2016年初,范圣林、范少明和村委会副主任叶成兴在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动态调整过程中,工作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未按要求对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入户调查,未履行规定的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范某峰户上报为建档立卡扶贫开发对象,导致范某峰户被列为国定贫困户,违规领取各类扶贫资金共计147400元,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2018年6月,范圣林、范少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叶成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官网、三明市监察委员会网站、宁德市纪检监察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