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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区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2021-01-04 10:14:51   来源:鼓楼法院    【字号

近日,鼓楼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林某因网络买卖“蓝宝石华丽雨林捕鸟蛛”被判刑,这也是鼓楼区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今年4月,林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1只“蓝宝石”蜘蛛。因疫情影响,酒店生意不佳,林某想辞职回家,知道饲养的小动物过不了安检,就在网上发布出售其饲养的“蓝宝石”蜘蛛以及蝎子的信息,在与买家谈妥交易细节后,为了方便交易,林某将所要出售的蜘蛛、蝎子带到上班酒店时,被福州市公安局现场查获。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被查获的“蓝宝石”蜘蛛属于纹饰捕鸟蛛属,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Ⅱ。到案后,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鉴于林某系初犯,且悔罪态度好,并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鼓楼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参加相关公益活动10次。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缔约国,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公约附录Ⅰ、附录Ⅱ和附录Ⅲ中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在此,鼓楼法院呼吁广大群众保护好珍惜、濒危野生动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共同维护生态文明安全,共同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