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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格尊严 民法典这么说

上公厕要“刷脸”取纸,人脸信息被企业随意采集,男保洁随意出入女更衣室……

2021-01-25 10:50:15   来源:海峡都市报    【字号

女宾正在更衣时,男保洁员随意闯入更衣室,且拒不道歉;看电影时被影院强制没收自带的零食,还被弄脏……近日,省消委会公布了2020年消费投诉情况。记者了解到,去年全年,全省人格尊严投诉增长率居首。2020年全省各级消委会受理人格尊严投诉达到了272件,较2019年增长377.19%。

人格尊严一般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内容,现在还涉及了人脸识别信息安全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事件是,上公厕要“刷脸”取纸。市民担心,人脸被读取后,用于商业目的,暴露个人隐私。

律师表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其中包含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益,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格尊严。

案例一

上公厕要“刷脸”取纸 市民忧信息泄露

近日,一则武汉上公厕要“刷脸”取纸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市民纷纷担忧个人信息泄露。记者近日走访发现,福州一些公厕,也安装了人脸识别取纸机。比如,位于湖滨路晨曦广场边上的公厕,设有两台人脸识别厕纸机和传统手动抽取式厕纸机;位于华屏路的两个公厕内,都配备了人脸识别厕纸机和抽取式厕纸机。

就厕所刷脸取纸的问题,记者联系到福州市环卫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刷脸取纸设备可设置出纸时间间隔、出纸长度,能有效避免无序取纸、浪费纸张。五城区所有环卫公厕均提供手动取纸,其中38座在手动取纸的基础上增设刷脸取纸设备作为人流高峰期的补充。其表示,从各区环卫部门收集的情况来看,刷脸取纸设备均为正规产品,不储存人脸数据,无明显安全问题。市民如担心隐私泄露,可手动取纸。

记者看到一些公厕安装的人脸识别厕纸机的品牌为“首联智能”,来自天津首联科技公司。随后,记者联系到该公司副总经理季超。在季超提供的公安部设备检测报告中,记者看到,样机具有人脸采集功能,“人脸识别信息自动删除功能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为符合要求,即可在设定时间内自动删除存储路径下存储的人脸信息文件。季超表示,厕纸机未联网,也不会将数据传输至外界,市民无需担心个人信息泄露。

【以案释法】

个人信息应妥善处理保护 不得过度处理

福建省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认为,厕所取纸需要人脸识别,这涉及该技术使用是否适度的问题。

“人脸识别技术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这种技术读取市民的脸部信息后,若被保留或者提取,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这就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卓求存律师说,《民法典》中关于个人隐私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未经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且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每一天的生活,都需要人脸识别,个人信息被录入到不同公司的系统之中,这些信息如何储存?是否有被泄露的风险?我们全然不知。”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蒋双灌律师表示,人脸系生物识别信息,属于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表示,“现在很多收集人脸信息的企业无法保证被收集信息的安全。”叶教授认为,在非必要的情况下,能用其他技术替代人脸识别技术就尽量不要使用人脸识别,“普通人只能无奈地被迫接受人脸信息被采集,需要从立法的层面解决这一问题。”

叶教授表示,天津市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各大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被禁止采集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还在征求意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也更加重视,有望改善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

案例二

女子更衣室更衣时 男保洁员突然闯入

2020年7月,市民黄女士向福州鼓楼区消委会投诉,她在某健身公司健身时,男保洁员随意出入更衣室,且当时有女宾正在更衣。之后,黄女士找工作人员理论,但工作人员竟称,“有男保洁员在里面,谁让你进去更衣了。”黄女士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要求退卡但遭到拒绝。

鼓楼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介绍,商家承认有男员工在女宾更衣时误入更衣室。为此,鼓楼区消委会要求商家自行联系消费者解释道歉、协商,处理结果要予以反馈。记者了解到,该公司随后向黄女士解释道歉并赠送私教课作为补偿。

省消委会相关人士表示,2020年,全省各级消协受理有关人格尊严类的案件逐渐增多,从另一个方面反映出,人们的观念正在起变化。从多起受理的情况看,现在消费者与经营服务者发生纠纷,消费者首先看重的是经营服务者道歉,其次才是经济赔偿。

【以案释法】

民法典为人格尊严提供“全时保护”

福建省知茂律师事务所卓求存律师表示,《民法典》宣示了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包括其享有的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无论是具体人格权还是一般人格权,都是基于人格尊严而产生的权利,都是为了维护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不同性别之间的更衣行为,是很隐私的事,在没有征询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贸然进入更衣室,是一种侮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侵犯了她的名誉、声誉和个人隐私。”

卓求存律师表示,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在《民法典》中设置独立的人格权编,其中包含名誉权和隐私权等权益,就是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来保障人格尊严。

《民法典》

第1024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1032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未经同意情况下,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1035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1038条 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