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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2021-05-08 10:22:38      【字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我区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解决百姓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升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福州市鼓楼区委办公室、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鼓楼区进一步加强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鼓委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现在我区开展散乱污企业(场所)综合整治工作。

一、摸排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规下企业(含个体户,以下简称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针对闽江流域鼓楼段、城区内河、饮用水源保护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敏感区域和居民聚集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部位

二、整治对象。本方案所称的散乱污企业(场所)是指在我区范围内排查所有规下企业,发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场所)等,重点针对以下几类企业(场所)。

1.无环保生产条件,即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无污染防治设施投入的;

2.无安全生产条件,即生产经营场所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的;

3.超标排放或存在环境污染的;

4.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未依法办理相关安全生产手续的;

5.因环境或安全原因群众投诉强烈的

三、整治措施。按照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升级改造三种方式实行分类整治。“关停取缔”是指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依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违法排污严重的企业(场所),达到法律规定停产、停业、关闭情节的,依法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整合搬迁”是指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场所),但符合产业政策的,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整合后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限期搬迁进驻工业园区,并依法补办审批或登记等手续;“升级改造”是指对达不到停产、停业、关闭条件,未列入整合搬迁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依法可以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的,依法限期整改并办理审批或登记等手续,纳入日常监管。

四、整治时间:2020121日-2021630日止

 

特此

通告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201229